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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出台《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》
发布日期:2017-12-13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
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,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月1日正式公布《莱芜市文物保护与利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《条例》要求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。文物部门应当列入相关城乡规划议事机构,发展改革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有关工程项目立项、选址前,应当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。

《条例》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,指出莱芜鼓励利用公益基金等平台,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,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。支持社会力量自愿投资保护修缮市、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,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,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。

在利用层面,《条例》鼓励公民、法人、社区、村落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文物资源利用。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教育、研究、展示等活动;文物利用应当挖掘文物资源的多重价值,发挥教育功能;注重体现古村落的格局和风貌,保持民族和地域文化特色;遗址保护应当保持原有特色,发挥公益价值,科学建设展示景区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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